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管理规定
实行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制度,有助于培养学生严肃科学的实验态度,提高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认识,对实验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规定如下:
1、玻璃仪器及其他实验用具
常备实验仪器每人拨发一套,使用前仔细检查,如有缺少或损坏者,应在实验前领取或更换,实验后仍原样放置实验台上。如有丢失损坏者:
(1)单价20元以下的全价赔偿;
(2)单价在20-200元的,赔偿[5+(实际单价-5)×1/3]元;
(3)单价在200元以上的,赔偿[10+(实际单价-20)×1/5]元;
2、精密仪器设备
凡不按操作规程造成损坏者,赔偿情况视仪器损坏程度、损坏者的态度及日常实验中表现而定。原则上100元以下赔偿四分之一,100-500元的赔偿原价的五分之一,500元以上按照学校规定:
(1)价值在500~1000元以下,按80%赔偿,但不低于500元;
(2)价值在1000~5000元以下,按50%赔偿,但不低于600元;
(3)价值在5000~10000元以下,按40%赔偿,但不低于2500元;
(4)凡将公物私自拿出,造成丢失的,除负责赔偿外,将进一步追究责任。
3、研究生实验过程中人为损坏的玻璃器皿及仪器设备由导师全权
负责赔偿,应按照原价或原物赔偿。
4、执行办法
实验者如存在仪器设备实验用品损失情况,应立即到实验教师处
赔偿登记表上登记,如数交纳赔偿金,并补充配齐。常用仪器设备在实验完成后,经实验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,实验室才能接管。
资源环境与安全工程实验室中心
2019年4月30日